东河镇人民政府

机关职能

中共东河镇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赋予的领导本地区的工作和基层社会治理,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的职责,并履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镇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和决定本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大问题。需由镇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重要事项,经镇党委研究讨论后,由镇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领导镇政权机关、群团组织和其他各类组织,加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四)加强镇党委自身建设和村(社区)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加强对县直部门派驻机构及人员的管理和统一指挥协调。做好人才服务和引进工作。

(六)领导本镇的基层治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生态环保、美丽乡村建设、民生保障、乡村振兴、民族宗教等工作。


东河镇人民政府是国家最基层的政权机关和最基本的独立行政单元,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的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职责,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主要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政策引导,优化营商环境; 

(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共东河镇委员会、东河镇人民政府共同履行中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共同承担的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疫情防控等工作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建立健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切实履行和层层压紧压实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燃气安全、住房安全、森林防灭火、防汛抗旱、地质灾害、生态环境、公共卫生、食品和药品安全、动(植)物检疫检验、动(植)物疫情、道路和交通运输安全、旅游安全、抗震救灾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责任和防灾减灾救灾责任,严密防范和妥善处置各类突发性事件,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