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统计制度、统计标准,起草统计政策规定,制订全县统计规划以及地方统计制度、统计标准,审批县级部门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县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
(二)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核算工作,核算全县地区生产总值,整理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开展分析研究和监测预警。
(三)组织实施农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等国民经济行业以及能源、投资、人口、收入、科技、文化产业、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领域的统计调查,建立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评价制度及指标体系,对重点区域和重要领域实施监测评价,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旅游、教育、卫生、邮电、金融、交通运输、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县基本统计资料。
(四)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普查和重大国情国力专项调查;组织实施全县投入产出调查。
(五)依法对各乡镇(街道)、县级各部门、企业统计数据进行审核、监控和评估,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和统计业务基础建设工作。
(六)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
(七)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咨询建议,向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八)协助上级部门组织管理全县统计专业资格考试;指导全县统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统计交流与合作。
(九)组织制定各乡镇(街道)、县级各部门、企业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建立全县统计数据库系统和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立健全县级各部门统计信息共享制度,指导全县统计信息化建设。
(十)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