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审计局

机关职能

旺苍县审计局组建于1984年元月,编制核定为37人。其中:行政编制13人,参公编制8人,工勤编制2人,事业编14人。全局有审计师10人,经济师1人,会计师1人,计算机中级2人,助理工程师2人,助理会计师1人。局内设办公室(县委审计办秘书股)、法规与内部审计指导股、电子数据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财政和政策跟踪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农业农村审计股(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企业审计股),局领导班子为一正二副,总审计师1名,经济责任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1名。主要从事财政预算执行审计、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等,下设事业单位有旺苍县审计信息中心、旺苍县经济责任和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旺苍县财政执法监督所、旺苍县审计执法队。

主要职能职责:


(一)负责对县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责任审计,对国家、省、市、县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地方性审计相关规定,拟订全县审计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县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向县政府和市审计局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省、市、县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含直属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县级政府投资和以县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县级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县属国有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政收支;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财政资金以及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县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县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协助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文书。

(九)依法组织开展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审计。

(十)指导和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和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