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旺苍县委、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旺苍县机构改革方案>和<旺苍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旺委办发〔2019〕10号)文件,组建旺苍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县经济信息化科学技术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工业经济、信息化、无线电管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等有关工业经济的政策措施;拟订全县工业经济、信息化和无线电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工业化与城镇化联动,负责推进全县工业结构调整。
(二)负责拟订全县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工业强县战略。参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不含能源,下同)、信息化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拟订行业技术规范与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三)监测、分析经济运行态势和质量,建立全县工业经济运行预警机制,拟订中、近期经济运行目标、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电力、成品油、天然气等重要物资综合调控、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工作,承办年度工业经济目标责任考核。
(四)负责全县企业技术改造推进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县企业技术改造投资规划和政策,制定并发布全县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引导目录。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意见,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规划内全县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组织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报国家、省、市有关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全县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制定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指导企业技术创新、技术引进、重大装备国产化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编制下达全县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规定程序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认定和建设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县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协调推进工业化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相关重大示范项目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七)负责制定工业发展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生产运行等涉及财政、信贷、税收、保险等方面问题的协调,指导工业企业直接融资工作,负责企业上市培育工作。
(八)对国家重大工业经济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督查,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组改造、兼并重组,负责全县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指导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负责全县大企业大集团和龙头骨干企业的培育工作,负责全县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推进工作,综合协调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九)负责对全县工业各行业实施行业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政策措施,拟订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参与推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参与推进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指导工业、信息化和无线电领域的社会中介组织发展。
(十)统筹推进全县信息化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电子政务、企业信息化、电子商务和互联网发展,推动跨行业、跨部门面向社会服务网络的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
(十一)负责全县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协调和管理,组织相关部门制定通信管线规划并承担相应的管理工作,协调电信市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二)组织协调全县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和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指导信息安全防范工作,参与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重大事件。
(十三)统一配置和管理全县无线电频谱资源,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负责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无线电监测、检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军地间和县际间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的政策建议,参与区域经济合作和承接产业转移工作。指导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国际化经营、境外投资及兼并重组。
(十五)组织和参与全县工业经济技术合作,招商引资重点项目的评估、推介、洽谈、跟踪和服务等工作。加强工业招商引资工作的统筹协调,提出工业招商引资工作的方向、重点和年度目标建议;协调各部门抓好工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落实;做好工业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十六)负责工业招商引资项目库的建立、维护和管理;建立和完善工业经济协作、招商引资信息网络、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加强与国内外、县内外相关信息的交流,掌握工业招商引资动态,为县委县政府提供工业招商引资和经济协作的决策依据;会同相关部门编报工业招商引资的统计资料。配合相关部门,搞好旺苍环境建设和对内对外开放的宣传。把握国家宏观产业导向,提出、研究、筛选和包装工业招商引资项目。
(十七)组织编制全县科技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计划;组织开展对全县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进行方案讨论、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拟定相关配套政策;负责全县科普工作,牵头开展全县重大科普活动,负责科技知识、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和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农村科技服务体系;负责科技交流与合作;负责组织国家、省、市级科学技术奖的申报和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指导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申报推荐工作。
(十八)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拟订相关配套政策,对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调整提出建议。
(十九)推进创新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产学研结合的政策措施,提出科研条件保障规划和政策措施建议,推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基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
(二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及园区发展政策措施,负责组织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基地的建设,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二十一)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农村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
(二十二)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相关科研机构组建和调整建议,优化科研机构布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提出政策建议。
(二十三)拟订科技成果推广、科技奖励、促进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负责科技奖励、科技保密、科技成果管理和技术市场工作,指导科技中介组织建设。
(二十四)组织拟订科学技术普及规划和提出政策措施建议,负责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负责科普活动和科技宣传工作,推进全县科普能力建设,承担科技评估管理和科技统计工作。
(二十五)负责全县科技交流与合作事宜。
(二十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营经济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规定;制定全县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目标,协调处理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通报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督促检查民营经济发展工作落实情况;负责组织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履行监督、指导、管理、服务职能;指导民营经济发展。
(二十七)组织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食盐专营政策和相关盐业法规规章,拟订全县有关盐业规范性文件;依法查处食盐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负责组织编制全县盐行业发展规划,拟订产业政策;指导和推动盐行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制定和组织实施食盐供应应急预案,落实食盐储备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及高管依法实施联合惩戒;负责推动加快建设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指导工业盐生产经营企业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协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无标识或标识不清的盐产品;配合物价管理部门做好食盐零售价格市场监测和特殊情况下的价格干预工作,保持食盐价格基本稳定;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碘缺乏病防治监测与宣传工作;负责盐业行业的统计、分析,监测盐行业经济运行态势,协调处理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八)负责国(境)外人才、智力引进和管理工作。
(二十九)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三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